各設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建委),無錫、南通市市政和園林局,徐州市城市管理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完善工程質量保障體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質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函〔2019〕92號)有關要求,進一步加強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管理,規范工程質量投訴處理工作,我廳制定了《江蘇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缺陷投訴處理管理辦法》,經2022年9月28日廳黨組會議審議通過,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2年10月13日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簡稱工程)質量管理工作,減少工程質量糾紛,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進一步規范工程質量缺陷投訴處理工作,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建設工程質量投訴處理暫行規定》等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程在建設過程中和保修期內發生的工程質量缺陷的投訴處理活動。
保修范圍、保修期限依據法律法規規定和施工合同約定具體確定。
本辦法所稱工程質量缺陷,是指工程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以及施工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工程質量缺陷投訴,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通過信息網絡、書信、傳真、電話、走訪等形式,對涉及自身生命財產安全、侵害自身合法權益的工程質量缺陷,或者涉及危害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工程質量缺陷,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請求處理的行為。
采用前款規定的形式,提出訴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稱投訴人。
第四條 工程質量缺陷投訴處理工作應當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依法依規、客觀公正、便民高效,處理實際問題和疏導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和督促全省范圍內的工程質量缺陷投訴處理工作,對有重大影響的工程質量缺陷投訴的處理工作進行督辦;各設區市、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程質量缺陷投訴處理工作。具體的工程質量缺陷投訴處理工作可以委托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實施。
第六條 投訴人在投訴時應當使用真實姓名(名稱),寫明身份證號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通信地址、聯系電話以及請求、事實、理由。就同一事項集體投訴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超過五人。投訴人可以書面委托代理人代為提出投訴并參與投訴處理活動。
第七條 投訴人應當客觀真實地反映投訴的問題,對所提供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并且提供工程質量缺陷危及自身生命財產安全、侵害自身合法權益或者危及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證據,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投訴人應當配合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工程質量缺陷投訴的調查、核實和處理工作。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工程質量缺陷投訴處理工作的受理范圍:
(一)投訴不屬于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職責范圍的;
(二)未提供工程質量缺陷事實證明的;
(三)超出施工單位對建設單位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和合同約定具體確定的工程保修范圍、保修期限的工程質量問題;
(四)工程交付后,因使用不當或者第三方造成的工程質量問題;
(五)因不可抗力導致的工程質量問題;
(六)工程質量缺陷投訴中的經濟糾紛;
(七)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中與工程質量缺陷無關的爭議;
(八)已受理并正在處理中的投訴或者投訴辦結后就同一事實進行的重復投訴;
(九)依法應當通過或者已經進入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事項;
(十)其他不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投訴。
對不屬于受理范圍的投訴,應當向投訴人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視情況告知投訴人可以反映問題的渠道,做好解釋、疏導等工作。
第九條 對屬于受理范圍的投訴,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受理,并按照以下程序做好處理工作:
(一)確定承辦人。根據工程質量缺陷投訴的復雜程度、所反映的工程質量缺陷的嚴重程度等,可以組建多人承辦的工作小組,并明確職責分工。承辦人與投訴事項或者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二)調查核實投訴問題。查閱有關資料,向當事人、知情人詢問情況、聽取意見,必要時應當對工程質量缺陷的事實進行現場調查、核實。
(三)處理工程質量缺陷。
1. 對于事實清楚、責任明確,返工、修理、修復方式簡單的工程質量缺陷,可以采用簡易方式處理投訴,責成責任單位限期處理。
2.對于涉及工程主體結構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或者責任難以界定的工程質量缺陷,視情況需要進行驗算、檢測、鑒定,或者組織專家論證,形成論證意見。設計單位應當根據驗算、檢測、鑒定結果、專家論證意見提出處理方案。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作投訴處理意見書,責成責任單位限期處理。
(四)辦結。責任單位返工、修理、修復完成,并告知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投訴處理完畢。責任單位拒不履行保修義務的,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第十條 投訴處理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終止投訴處理工作:
(一)經核實,所投訴的工程質量缺陷不真實的;
(二)經核實,投訴屬于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不予受理范圍的;
(三)投訴人撤回投訴的;
(四)當事人提起訴訟、申請仲裁或者申請行政復議的;
(五)投訴人不配合,致使被投訴人責任無法認定或者責任單位無法實施工程質量缺陷返工、修理、修復的;
(六)涉及第三方利益,且因第三方不配合、致使被投訴人責任無法認定或者責任單位無法實施工程質量缺陷返工、修理、修復的;
(七)投訴處理涉及的全部責任主體已經依法終止的。
終止投訴處理工作的,應當向投訴人說明終止的理由,做好解釋、疏導等工作。
第十一條 投訴處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其他違反工程質量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行為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查處;發現涉嫌違法犯罪線索的,移送有關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二條 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當配合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工程質量缺陷投訴的調查、核實和處理工作。建設單位應當切實承擔工程質量首要責任,積極主動落實主管部門投訴處理工作的相關要求。
第十三條 工程質量缺陷投訴處理過程中發生的各項費用支出由各方當事人協商解決;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由要求提出方先行墊付,明確工程質量缺陷的責任歸屬后,由責任方承擔。
第十四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暢通投訴渠道,認真對待、妥善處理工程質量缺陷投訴。對在投訴處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要給予表揚鼓勵。對在投訴處理工作中推諉、敷衍、拖延的單位及人員,要給予批評教育。
第十五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做好工程質量缺陷投訴處理過程中的檔案管理,立卷歸檔,留檔備查。
第十六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工程質量缺陷投訴統計分析制度,及時分析問題、總結經驗,持續提升工程質量缺陷投訴處理工作能力和水平。
第十七條 通過信訪轉送、各類政務平臺派發等渠道提出的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工程質量缺陷投訴,按照本辦法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 搶險救災以及其他臨時性房屋、農民自建低層住宅和軍事工程的工程質量缺陷的投訴處理活動,不適用本辦法。
第十九條 各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的實施細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1日。